佛山中院:“矿机”交易合同无效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司法观点: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与审查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仍应依法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此种审查为依职权审查,不以当事人主张与否为转移

二、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涉案《销售合同书》的目的是购买算力存储服务器用于获取虚拟货币奇亚币,结合双方有关将购买的存储服务器放在中聚XX公司机房进行托管的约定可知,涉案《销售合同书》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计算机设备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祖XX和中聚XX公司在明知“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与“挖矿”活动相关的涉案《销售合同书》,该合同项下交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交易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一审法院在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后,认定涉案《销售合同书》为无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至本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可知,在涉案《销售合同书》签订后,聚XX公司实际上并未移交相关算力存储服务器予祖XX,因此不存在返还设备的问题,一审法院在查明祖XX已向聚XX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750000元的基础上,直接判令聚XX公司向祖XX返还17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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