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型传销案现身肇庆,侵入同乡微信群

“一边玩一边赚钱,轻松月入百万”

“XX币只增值不掉价!朋友圈最火的就是它!”

“掌握好微信营销,一年内就能买车买房!”

微信群里的分享听起来很心动?

有人相信了这“天大的好事”

结果就陷入了传销的陷阱中……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份,陈某(怀集县永固镇宿安村人)在“恒星币”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四处寻找下线。陈某建立了名为“恒星币交流群”的多个微信群,不断拉同村村民进群。从在群上发“恒星币”链接开始,一步步诱导村民访问该平台,然后用手机号码注册账号。

陈某对村民鼓吹虚拟货币“恒星币”的投资效益和交易价值,称这是一种新型的投资项目。刚加入的人名下即可有免费赠送的零点零几个恒星币,按照操作执行即可增值。在“恒星币”平台里,矿机可以生产恒星币,矿机的机型从小机到中型机分别要价从100元一台到30000元一台不等。

恒星币注册页面图

注册会员可以通过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获得收益。静态模式就是通过购买的矿机生产恒星币增值,然后兑换成人民币。动态模则是发展下线,从团队提成中获得“恒星币”。下线的等级分明,从一级旷工晋升到三级董事,要发展九个级别的会员。

在2016年4月至9月期间,陈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恒星币”网站的推广链接发展下线会员,共发展下线会员严某金、孔某华等45人,层级达5层。

公诉机关起诉

陈某归案后,广东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向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孙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发展下级会员人数45人,层级达5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肇法君提醒

传销从线下走到线上,打着“微信营销”、“金融投资”、“互联网创业新模式”等旗号不断“变种”,但不管形式怎么转换,其本质都没有改变,那就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如果求职者遇到了需要交纳“入门费”的企业,需要仔细甄别,通过多种途径查询企业性质,不要轻信高薪的条件。如果是作为投资者,遇到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一定要了解其商业模式,明确其投资主体、利润分配方式、项目法律风险等等,发展下线式计酬返利很有可能涉嫌传销。

图|部分来源于网络

文|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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