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模式及认定

文 / 田碧青 安远

虚拟货币犹如一个密林,隐藏着无数贪婪的陷阱,等待着无知者的沉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虚拟货币又犹如密林中狡猾的狐狸,以虚拟货币为饵,编织出一张错综复杂的网络。这张网,以诱人的承诺为丝,以投资者的梦想为线,将一个个无辜者紧紧缠绕。在这个由谎言编织的梦境中,人们被虚幻的财富光芒所迷惑,忘却了现实的残酷与风险。幡然醒悟时,方觉是黄粱一梦,悔之晚矣。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活动,是当前网络传销犯罪的新型手法。以区块链和虚拟货币为幌子,利用一些诸如“稳赚不赔虚拟货币,一夜暴富不是梦”“加入币圈,只涨不跌,开启你的财富之旅,早日成为亿万富翁”的煽动性的话术,误导公众投资。

这类传销活动依托网络,利用去中心化、隐匿性强的虚拟货币为传销标的物,许诺只赚不赔的高额收益,同时诱导参与者通过邀请码方式发展下一层级会员,构建多层级的组织结构,并以招募人数、充值金额、财富等级和层级作为返利的依据。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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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传销活动的入门费和媒介

传销组织通过设立网络平台,以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虚拟货币获得加入、发展下线、获得收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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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传销活动的获利工具和计酬依据

传销组织通过虚拟货币的增值服务为名,吸引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并加入平台,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其大肆宣传的盈利模式,而主要从各层级参与人的投资中非法获利。

参与者的收益结算方式通常也是虚拟货币,其计酬依据主要取决于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并非依据虚拟货币市场价值的涨跌。

在这种模式下,虚拟货币显然已成为传销活动利益分配的工具,进一步推动了传销活动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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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传销资金的流转媒介

传销组织的目的就是利用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获得犯罪收益。虚拟货币自然成为传销资金的流转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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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本很低,犯罪模式易模仿

这种犯罪模式很容易被模仿,大体流程就是找一个火爆的APP,仿写项目的白皮书;租服务器搭建平台;做前端、后端的开发,包括苹果系统和安卓系统;发布虚拟货币或建立虚拟货币买卖通道;在小红书、抖音、快手等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吸引参与者投资。以上程序,不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也不需要很复杂的技术支持,模仿就可以。

除了比特币、泰达币等主流的虚拟货币外,还有部分传销组织推出山寨虚拟货币,这种山寨产品没有主流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的特征,挖矿的产量和价格完全自己操纵,随机性强,给了传销组织更大的鼓吹空间。

如此低的犯罪成本让很多人前赴后继,以身试法。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侦查机关很难清晰地查清传销组织的内部层级和资金链走向,那就出现了和电诈犯罪一样,很尴尬的局面,查获的都是下游的嫌疑人,而上游的大boss(组织者、领导者)连真实身份都无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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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资金巨大、参与者众多、组织严密

传销组织除了以高额回报来吸引参与者之外,另一个核心业务就是发展客户,以吸纳更多的参与者。随着参与者的逐渐增多,组织的层级也不断增加。

在网络传销领域,传销组织通过手机或计算机在众多网络平台上发布广告,从而招募新的参与者。这种做法突破了地域和人数的限制,显著扩大了涉众面,并能在较短时间内搭建起复杂的层级结构,迅速收敛资金。传销组织根本不需要线下接触参与者,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全国性的传销规模。

涉及148亿规模的“PlusToken”平台数字货币传销案,是国内首起利用区块链技术、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犯罪案,注册会员账号达269.3万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传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平台开发、技术维护、市场推广、客服服务、洗钱小组。从吸引参与者入局到资金洗白,环环相扣,让参与者在如沐春风的热情服务里,怀揣着一夜暴富的美梦,不断投资、拉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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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与网络黑灰产业链密切融合

传销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自然与网络黑灰产互相融合。

传销的资金链因为虚拟货币的加入,出现断裂的情况,想通过虚拟货币的交易地址或者黑灰产的资金池找到断裂的连接点,难度非常大。虚拟货币虽然匿名、去中心化,但传销组织需要兑换虚拟货币才能获得价值。可从公链、提币、收币地址和资金池地址,追踪到资金最终交割地址,从而掌握资金链和人员层级情况。

另一方面,传销属于涉众型犯罪,参与者在得到投资资格时,往往需要实名认证,从而确定自己在组织结构中的层级地位。庞大的传销组织规模,可能存在数百万参与者的真实信息。这些信息通过黑灰产业链被出售,进入网络诈骗集团的信息库。

利用虚拟货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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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辨别其是否具备传销罪的典型特征

1、虚拟货币是否作为传销活动的入门费、购买商品、服务的支付方式。

2、虚拟货币是否被传销组织用作计酬或返利的计算依据。

3、虚拟货币是否被用来诱骗更多人参与传销活动。

4、盈利模式,主要从各层级参与人的投资中非法获利,参与者获得收益的结算方式为虚拟货币,收益主要取决于其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涨跌获得收益的。

并非所有涉及虚拟货币的活动都构成传销犯罪。只有那些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总结起来就是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传销罪的犯罪构成,需要同时具备“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或返利”,“引诱或胁迫他人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财物”的目的。

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以推销虚拟货币为名,组织参与者购买虚拟货币获得入门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构建层级结构,层级及人数的具体数量,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司法机关将对被告人是否利用推销虚拟货币之名,组织参与者购买虚拟货币以获取入门资格,并构建层级结构进行重点审查。同时,将审查层级及人数的具体数值,以及是否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在共同犯罪中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的为主犯,其他仅在部分环节、区域的传销组织成员,可按照从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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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计算传销犯罪数额时,传销人员投入的资金,包括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培训、会务等费用开支,均应被计入犯罪数额,不扣除任何费用开支。即使传销组织的成员在传销活动中投入资金发生损失,也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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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

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参与者虽然是被传销组织引诱加入的,通过购买虚拟币获得入门资格,为获得更多收益而不断发展下线。这种情况下,即使未达到刑事犯罪的处理标准,被扣押的虚拟货币也不会按照被害人财产予以返还。

典型涉案类型

案例一

传销组织通过某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稳赚不赔,还可以通过在不同交易场所交叉交易,赚取差价。实际上,这些都是虚假宣传。一开始,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1000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作为入门费。运营一段时间之后,要求参加者必须有上一层级的人推荐才能再行缴纳入门费,进而获得平台收益。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层级,根据发展下线会员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VIP1至VIPN等N个等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案例二

传销团伙以推销“矿机”获得产币收益为名,以购买“矿机”获得会员资格,并按“邀请”人数分不同“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案例三

某传销平台开发了一个APP,会员通过注册后用虚拟货币(USDT)购买项目方开发的虚拟代币,然后在平台中进行质押。会员质押获得静态收益,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动态收益,动态收益等奖励。平台鼓励参与者不断发展下线获得收益,发展的会员越多获得的奖励越多。该平台没有实际的盈利功能,单纯依靠后面参与者的资金填补前面参与者的高额收益,属于典型的金字塔形传销。


平台运营 | 田碧青律师 、安远律师

作者单位 |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金石大厦B/C座9层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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