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因近年来,虚拟币的火热,2021年5月份左右,某女士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50万元,用于购买奇亚币矿机用来挖矿,双方签署了《矿机买卖合同》。但2021年9月份,该科技公司就人去楼空,无法联系上。后某女士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支付的50万元。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矿机买卖合同》,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5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焦点:《矿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1,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等。
2,本案中,双方仅仅只签署了《矿机买卖合同》,因某科技公司跑路,还未来得及签署其他挖矿协议的情况下,该合同是否违背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是否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
笔者认为不属于,双方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签署了《矿机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的产品的属性是矿机,而非虚拟货币,不违背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
3,若双方还签署了《矿机设备托管协议》/《网络虚拟币服务协议书》等协议,且已经履行了虚拟币的交付等等情况,有可能会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认定协议无效。再依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规定,若投资了矿机,公司跑路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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