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IC/图)
疯狂“裸奔”半年之后,ICO在美国将被严格监管。
“对于任何人来说,用区块链技术去发行一次有模有样的ICO,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即便它本身就是一场骗局。” 7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官网上发布的一份关于ICO的“投资者简报”中这样写到。
ICO的英语全称是Initial Coin Offering,与股市中的IPO仅有一字之差,可以意译成“首次公开发行代币”。与IPO不同的是,ICO所融的资不是美元、人民币这样的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币这样的加密数字货币。
2017年以来,无需路演和审核,也不必在权威部门注册和备案,标榜“去中心化”的ICO成为区块链创业项目中最为火爆的融资方式。新加坡市场研究公司Smith&Crown数据称,2017年年初到6月份,共有65个项目通过ICO融资到了5.22亿美元。进入6月份之后,ICO更为疯狂。6月13日,区块链项目Bancor融资1.523亿美元,EOS的项目融资更是高达1.85亿美元,刷新了ICO融资记录。
与此同时,SEC也发布了关于The Dao事件的调查报告,根据联邦证券法,The Dao所发行的代币符合证券的特征,是一种证券。SEC称,在美国提供和出售证券的人员必须遵守联邦证券法,无论这些证券是用虚拟货币购买还是区块链技术分发。
2016年6月份,The Dao团队通过ICO在短短的28天里融资价值1.5亿美元的以太币,创下了ICO的记录。但是很快,黑客利用代码漏洞盗取了其中三分之一的财富,被视为ICO最黑暗的历史。
数字货币属于“证券”范畴
在这份投资者简报中,SEC对区块链、数字货币、代币等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SEC称,虚拟货币被用在分布类记账法和区块链技术上,项目发起者在ICO中售卖虚拟货币,投资者可以用法定货币(如美元)或者虚拟货币来购买。发行之后,虚拟货币还会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所和平台进行交易。
“在某种情况下,数字货币是一种证券,如果没有SEC注册或者豁免,它的发行就是违法的。”SEC在报告中说,“这种情况下,交易数字货币,也不会有和股票交易相同的权利。”
一位区块链资深研究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可以把计算机的分布系统比作是一种投票,传统的分布式系统,一个IP就是一个投票权,区块链技术上,一个“算力”才是一个投票权。所谓“算力”就是指CPU、显卡等的计算能力,这些算力由所有计算机的参与者来提供,数字货币则是用来鼓励参与那些提供算力的计算机参与者而发行的。
不过由于数字货币动辄数十倍、数百倍的升值,越来越多的计算机从业者开始从事区块链技术的创业,在网络上发布创业项目白皮书,发行数字货币进行众筹。根据数字货币网站coinmarketcap的统计,目前全球共有1024种加密数字货币,广为人知的是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
SEC在简报称,根据联邦证券法,这种数字货币是一种证券,必须在SEC上进行注册登记,并且能够通过EDGAR在SEC上找到相关信息。EDGAR是一种电子化数据搜集、分析和检索系统,1996年,SEC规定所有信息披露义务都必须进行电子化入档。
根据联邦证券法,也有企业或者项目可以获得注册豁免权,但SEC特别强调大多数拥有豁免权的公司,都需要符合一定的价值和收入要求。而数字货币的项目很少符合这种要求。
同时,SEC也告诫投资者,欺诈者可能会把ICO说成是一种进入前沿领域的投资机会,并且承诺高额利润,来诱惑投资者。“对于任何人来说,用区块链技术去发行一次有模有样的ICO都是很容易的,即便它可能就是一场骗局。”SEC称。
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完全保护
2016年6月份,风靡一时的The Dao项目被黑客攻击,其中价值5000万美元的数字货币被黑客盗取。根据SEC的调查报告,The Dao的首席技术官Christoph Jentzsch曾将这种模式比喻成“在公司中购买股票并获得股息”,SEC认为The Dao开启了通过密集合同在密码空间里融资的新模式。
2017年6月份,又一起数字货币安全事件引起人们的注意。当时,在几秒钟内,以太币的价格从319美元狂跌到10美分。此后被证明,是一家叫GDAX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出现了一笔数百万的抛售。当平台无法在某个价格找到足够的买进订单时,将自动调低价格寻找买家,来填充这一笔抛售。
随后,价格的进一步跌落,触动的部分投资者的“止损机制”和保证金交易机制,随后发生了800笔止损抛售的连锁反应,导致以太币在瞬间跌落至10美分。部分用户在科技论坛Reddit上表示自己损失了一大笔钱,损失金额从3000美元到9,000美元不等。
SEC提醒投资者,虚拟货币的交易可能会遭遇技术故障、黑客攻击,或者恶意软件的攻击,这些都会使得投资者的财务受损。但由于数字货币的第三方钱包服务、支付处理者、货币交易所可能把服务器放在海外,也有可能本身就在非法运行,而这些在整个ICO过程中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数字货币发生安全或者欺诈事情后,这使得SEC在调查过程中,会面临非常大的挑战。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完全保护。
就比如在资金的追踪上,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不会参与ICO和数字货币交易,这就使得对资金的流动性追踪上非常困难;同时,由于ICO是去中心化的,没有权威机构来收集数字货币用户的信息,SEC很难获取投资者和发行的信息;此外,数字货币的钱包又是加密的,一旦发生安全和欺诈事故,SEC也无法通过冻结资金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SEC也提醒投资者,如果虚拟货币的发行是安全的,那么联邦和州的证券法也会要求从事于ICO的专业投资人士和投资公司进行注册并取得合格证,投资者可以在Investor.gov上查询这些专业投资人士和公司的注册状况和背景。
央行专家:宽容对待ICO
7月25日,中国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以下简称“国家互金安委”)会发布了一份《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报告称,国内提供ICO服务的相关平台共43家,上线并完成ICO的项目65个,累计融资规模达63523.64BTC、852753.36ETH以及部分人民币与其他虚拟货币,ICO融资规模和用户参与程度也呈加速上升趋势。
根据7月28日BTC和ETH的市价,融资规模中仅这两款虚拟货币就价值3.33亿美元左右。国家互金安委称火热进行的ICO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包括项目失败或跑路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价格剧烈波动引起的金融风险、借ICO进行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风险等。
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当代金融家》杂志上发表的题为《数字加密代币 ICO 及其监管研究》的长文,提出了具体的ICO监管框架设计和建议。
姚前认为,中国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目前 ICO 处在法律监管的边缘,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也不利于区块链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但是姚前也表示,基于区块链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特性,简单套用现行的 IPO、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对 ICO 进行监管并不一定适宜。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透明性以及智能合约实现的协议自动执行,自发形成了特有的民主化网络治理机制 (如DAO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监管过度涉入的必要。
他建议宽容对待 ICO,根据区块链技术行业的特性,在上市审批、投资者限制、项目公开宣传和推介上给予一定的包容性豁免。如,ICO 发行主体不限定实体企业,但设定融资额度限制;引入VC的阶段性投资理念;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推动成立类似于众筹平台的ICO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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