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络匿名特性的好与坏、善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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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52CBDC

最近,关于令人发指和不忿的“N号房”事件频登热搜榜,其案件主犯赵主彬目前已落入法网。而从韩国官方披露的消息得知,目前警方已从主犯家中找到1.3亿韩元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约74万元,目前已被悉数上缴,但剩余涉案资金因通过比特币(BTC)、以太坊(ETH)、门罗币(XMR)等虚拟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及存储,因而难以追踪。

在韩国,加密货币被视为一种财产,一旦持有者被定罪,其加密财产就会被没收。但前提是当局必须找到存储数字资产的钱包以及私钥。尽管目前当局已经能够证明,赵主彬从遍布全球的500多个钱包中收到了超过8800枚ETH,价值约120万美元,但他的大部分付款都是以门罗币XMR交易的。与其他加密货币不同的是,第三方几乎不可能追踪XMR支付。为什么呢?以下三点是门罗币满足匿名性的关键:

①环签名:环签名是通过将实际签名者也就是消息发送方的公钥,藏进一个临时的公钥集合中,然后再对消息进行签名并发送,而需要接收消息的签名验证者,无法区分公钥集合中到底哪一个公钥来自签名者或者说消息发送方,以此达到保护消息发送方身份的目的。

②地址混淆:混淆地址是为了打破输入输出地址之间的关联,以此隐匿转账的来去关系。每当发送者要发起一笔转账的时候,这笔资金不会直接打到接收方的地址,而是打到一个系统临时生成的地址。而接收方则需要通过自己钱包的私钥进行搜索,查看区块链上的临时地址是否有属于自己的钱。当接收方的私钥识别出自己有权认领的临时地址便可以使用这笔钱。

③环机密:在交易中心,发送方不会直接公开自己的转账金额,而是提供一个数字rct作为交易金额输出。rct=随机数+真正的交易金额,随机数由钱包自动产生,用来掩盖发送方实际转账金额。该网络可使用rct值去验证交易输入是否等于交易输出金额,以确认没有额外门罗币被伪造产生。而这对于外部观察者而言,无从得知实际交易金额。

因而在基于环签名即发送方不可追踪;混淆地址即接收方不可链接;环机密即交易金额隐匿这三点特性下的门罗币转账交易过程,若是没有主犯赵主彬的合作,可能连他收到多少钱也难以得知。韩国律师Han Seo-hee甚至表示:“我们可能会说,赵主彬忘记了私钥,如果我拒绝提交,就没有办法强迫他。”

其实这便是各国当局政府长久以来为何会对加密数字货币,实施严格的监管机制和准入机制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说基于区块链系统的网络以及各种数字代币,能够解决目前互联网网络或中介机构,对于用户隐私侵犯和泄露的问题,但同样的,使用该网络进行交易的犯罪者,其身份信息、交易记录等同样会被包庇。这会助长犯罪,如逃税、恐怖融资和洗钱等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警方难以追踪和调查,使得犯罪活动日渐活跃而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

由此我们也理解了Libra项目为何自提出以来,就深陷监管泥沼并难以通过各国监管部门的认可。因为其目标是构建一个全球性的金融基础设施,而且与各国法币挂钩,支持与各国法币兑换,最终成为全球通用的稳定的数字加密货币。不得不说通过Libra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的愿景是美好的,但现实却很残酷。

首先Libra一旦成为与法币挂钩的全球性加密货币,势必会影响甚至打击到一些弱主权货币的国家,这对于一个国家和当局政府来说是无法容忍的。再者全球性的加密货币,因为各国国情及管理方式的差异化,对于货币监管的政策和态度也同样难以协调。最后便是作为基于区块链系统的全球性金融交易设施,其匿名性机制能够通过加密保障安全性以及自由跨境转移资金。让各国政府难以监管和追踪赃款以及难以实现有效且精准的犯罪行为打击。比如洗钱、逃税和恐怖主义资金等等,这是各国对于Libra持谨慎甚至抗拒态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至此,我们同样也或许更容易理解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为何坚持采取中心化管理模式及可控匿名的原因。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曾就DCEP采取中心化管理方式的原因表示:

第一,央行数字货币仍然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随着货币形态变化而改变。因此,仍然要保证央行在投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

第二,为了保证并加强央行的宏观审慎和货币调控职能,需要继续坚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第三,第二层指定运营机构来进行货币的兑换,要进行中心化的管理,避免指定运营机构货币超发。

最后,因为在整个兑换过程中,没有改变二元账户体系,所以应该保持原有的货币政策传导方式,这也需要保持央行中心管理的地位。

而关于可控匿名,穆长春则表示: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采取的是账户松耦合方式。相比于中心化运营模式与传统电子支付工具采取的账户紧耦合方式,账户松耦合可以脱离传统银行账户实现价值转移,使交易环节对账户依赖程度大为降低。这样,央行数字货币既可以像现金一样易于流通,有利于人民币的流通和国际化,同时又可以实现可控匿名,既能够保证交易双方是匿名的,又能保证“三反”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而且由于央行数字货币是M0的替代,因而应该遵守现行的所有关于现钞管理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规定,对央行数字货币大额及可疑交易向人民银行报告。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作为主权信用货币,会坚持在采取中心化的技术手段基础上,在坚持双层投放、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完成其基本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因为采取这种方式既能帮助央行在DCEP的投放过程中保持中心管理地位,又能帮助央行掌握必要数据以确保审慎管理。

区块链技术的匿名特性在很多领域的确能够有效确保用户隐私的安全性,但若在数字货币流通交易的过程中,完全采取匿名形式,只会更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犯罪温床,给警方打击犯罪行为提供阻力。而有证据证明,我们前面提到过的门罗币以及一些知名度没那么高的加密货币,因为其额外的隐私保护功能,俨然已经成为了犯罪分子的首选支付方式。

而关于虚拟货币交易为何容易滋生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一问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嫌疑人往往将非法所得放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这些资金转换化为虚拟货币,然后进行各种基于虚拟货币的转账或购买,以掩盖真实的犯罪来源;或者通过一些网络平台出售非法商品或服务以获得虚拟货币,最终将这些虚拟货币转换为法定货币。比如,之前媒体曝光过的暗网毒品交易网站,这个网站只接受比特币,用来买卖各种毒品、枪支和违禁品,以此规避银行和政府的监管。”

所以说,任何一项科技技术,其发展一定是需要在严格审慎的监管条件下进行研发和使用,否则反而容易好心办坏事,搬起石头最后砸了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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