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及重大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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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USDT相信很多虚拟币玩家对此并不陌生,通过欧易、币安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即可实现交易,然而在国内受到网络“防火墙”的限制,对于网络技术并不了解的普通人而言,这道网络防火墙阻隔了普通人通往比特币、USDT等数字货币交易的国际市场。既然普通人不懂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交易的内涵,虚拟盘随之诞生,然而这些USDT虚拟盘并不是新兴产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存在,例如:外汇期货平台、贵金属交易平台、原油、天然气期货平台、股指期货交易平台等虚拟平台。现如今的USDT虚拟交易平台,并不是真正的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平台,而是为资金盘搭建的具有后台账号密码可修改相关数据的虚拟盘。
对于网络工程师、老板以及普通玩家而言,USDT虚拟盘的运作模式,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要素。
一、对于USDT虚拟盘的网络工程师而言,一次性开发完成的虚拟平台的APP或网站,如果其作用主要是用于教学、学习交流,即使对虚拟平台持续包年维护,且掌握平台相关的交易信息,虚拟盘的网络工程师和维护人员并不会因此遭受刑事上的飞来横祸。
然而,即使网络工程师是一次性开发完成的虚拟盘,也不负责后期虚拟盘的维护,但是如果网络工程师明知道虚拟盘的委托人,是以此作为资金盘收割普通玩家的资金的,仍为委托人开发虚拟盘的,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定性为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网络工程师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以及明知道的深浅程度,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要件。
情形一:网络工程师明知道委托人开发USDT虚拟盘的目的是用于诈骗的,仍然为此开发虚拟平台或者提供后期维护服务的,由于具有为诈骗犯罪或者开设赌场罪提供帮助的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该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是网络赌博,其行为将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与诈骗罪共犯同理。从诈骗罪与开设赌场罪这两个罪名的犯罪特点不难理解,两罪名均是网络犯罪的重大打击治理对象。
情形二:如果网络工程师知道上家是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认为自己只是简单搭建服务器场景应该不触犯法律,该主观状态只是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并不能说明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下,不管上家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还是其他犯罪形态,均不应认为与上家是共犯,而应单独定性。该情形下网络工程师的行为,实际上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不是诈骗罪的共犯。
二、对于虚拟盘的老板而言,虚拟盘所承载的交易是否真实,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因为即使虚拟盘是模拟USDT的交易模式,让国内普通玩家可以顺畅与国际虚拟货币接轨,但是如果普通玩家所投资的资金能够起到数字货币所代表的货币符号作用,并产生流通价值,那么即使虚拟平台是模拟的交易模式,亦不应被定性为诈骗罪。
既然不能定性为诈骗罪,那么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USDT虚拟盘与需要国家特许经营的外汇期货类型的虚拟盘并不完全相同;因为现行法律仅是限制个人之间的USDT交易,并没有禁止个人之间的USDT交易,而且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个人交易USFDT需要取得国家的特许经营许可,更加没有相关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根据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个人交易USDT属于普通玩家的意思自治范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如果虚拟盘的老板不仅让普通玩家在虚拟USDT交易平台进行C2C(个人对个人)交易,还通过可操控的后台创造数额特别巨大的USDT,前期以赠送USDT的利诱方式发展代理,代理再发展下一级代理以及普通玩家的模式,让他们个人之间可以直接进行交易。
C2C的交易过程如下:虚拟盘老板分别赠送10000USDT给A、B、C、D等人,让A、B、C、D等人作为一级代理,然后发展下级代理;而A、B、C、D等人并不知道虚拟盘交易中卖家或买家为何人。A在虚拟盘中挂单卖出100~200USDT,D认为有投资潜力随后购买200USDT,然后向A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转账并将转账凭证上传到虚拟平台,A确认收到款项后点击确认将200USDT转给D,交易完成。说到这里,虚拟盘的老板并没有因此获利,仍然不能将此定性为诈骗或者非法经营。
此时利用金融手段入股做代理,才能正式进入虚拟盘老板的盈利模式圈,实现虚拟盘老板的真实目的。例如:普通玩家想获得分红,得参加0元购车项目,一辆30万元的轿车通过双贷模式可以贷款60万元,其中30万元支付车款,另外30万元投入虚拟盘老板所掌控的公司(或个人),普通玩家升级为代理,每月不仅可以参与虚拟货币的交易,还可以获得代理分红。不难理解,代理们买了车,贷了款,成为了USDT虚拟盘的代理,可以享受分红,但是不能漏掉了代理们因此背上的60万元贷款需要每月按时偿还。
如果很不凑巧,虚拟盘老板卷款跑路了,该怎么办?这就属于资金盘的收割环节。司法实践中,虚拟盘老板卷款跑路,基本都会被认定为诈骗。因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卷款跑路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要件之一。
三、如此窘境,对于众多普通玩家而言,他们应该如何及时止损?又如何避免遭受刑事打击?是考验普通玩家智慧的时刻。
USDT虚拟盘普通玩家参与数字货币的交易,或获利或亏损,既是代理、股东,同时又是受害者的多重身份。如果选择报警处理,自己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选择报警处理,自己的经济损失又面临无法挽回的矛盾处境。如果普通玩家一味顾着挽回经济损失,而忽略自身可能遭受的刑事打击风险,可谓集矛盾于一身。
例如:B是一级代理,发展了E作为二级代理,E发展了F,F通过金融双贷模式参与了0元购车项目,贷款50万元,其中25万元全额支付了车款,另外25万元入股USDT虚拟盘公司,F前三个月均从公司获得可以覆盖当月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分红,但是从第四个月开始,该虚拟盘平台资金链断裂而无法继续分红,此时的F就有可能控诉二级代理E以及虚拟盘公司,而作为二级代理的E就有可能将F的控诉转嫁到一级代理B身上,试图转移刑事风险。不管二级代理E怎么推脱,E以及一级代理的B,都将直接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USDT虚拟盘,顾名思义就是模仿USDT操作模式下的虚拟平台,以发展代理作为其主要经济和业务来源,由于不具有可循环的经济再生能力,其经营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爆雷也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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