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头寸”与“客诉”一直是硬币的两面。“现货大军”钟情于吃头寸赚快钱,但对客诉引发的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则避之不及。如今,他们似乎找到了一条既可以维持原来的交易模式,又可以规避法律风险的路径。
近日,一家名为“OKUEX”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这家平台提供包括比特币(BTC)、比特现金(BCH)在内的多个虚拟货币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不接受任何法币作为交易结算单位,所有交易均以泰达币(USDT)结算。值得注意的是,该平台人士表示,可以提供“最高全额90%头寸返佣”,且“不用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因为国内相关案件判例显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有效价值货币”,客户需“自行承担损失”。
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平台作为非法交易的组织者,在民事行为当中必然对投资者资金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在“民事上仍然具备可诉性”。
代币“价值”新发现
“很多做大宗的客户对我们还是很认可的。这一块的话,如果你的客户去维权,警察是没办法去查到的。平常做业务的时候,如果出了问题,你们就直接推给平台,和你们没有任何关系。对你们来说,越隐蔽越好。代理商尽量不要暴露。下半年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平台转型做这块,我们还算起步比较早的。”上述OKUEX位于国内的招商人士这样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据该招商人士提供的材料,OKUEX是一家位于新加坡,接受“瓦努阿图金融服务委员会(VFSC)监管,持证从事期指类、商品类、股票类和虚拟货币类差价合约(金融衍生品类)交易服务”的平台。该平台目前以8种虚拟货币作为交易标的,分别是比特币(BTC)、比特现金(BCH)、以太坊(ETH)、以太经典(ETC)、莱特币(LTC)、柚子币(EOS)、达世币(DASH)和大零币(ZEC)。
上述交易标的的报价、交易、结算均以一种名为“泰达币(USDT)”的虚拟货币作为单位。交易标的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是0.01USDT,保证金比例为合约总价值的2%,交易时间为365天×24小时,交易模式为双向“T+0”。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报价点差。
所谓“泰达币”,是一种被视作“波动剧烈的加密货币市场中良好的保值代币”。泰达币由Tether公司推出。Tether公司承诺,每发行一个泰达币,就会在银行账户中存入1美元。用户可以在 Tether 平台进行资金查询。一位区块链虚拟货币从业者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把泰达币“视作美元即可”,“泰达币不会涨也不会跌,走势基本与美元一致”;由于这种特性,泰达币在虚拟货币交易中扮演着支付工具的角色,“大多数币都需要用USDT买”。
截止到2018年6月27日,APP金色财经显示,泰达币的售价为6.57元人民币;APP币世界的报价则是6.4361元。而据万德资讯,当天美元兑离岸人民币汇率为6.6070。OKUEX平台提供报价显示,泰达币买价为6.73元,卖价为6.7元。
与一般的交易软件不同,除了交易标的的买卖以外,OKUEX还有一个名为“C2C”的功能模块,提供两名投资者之间围绕泰达币的撮合交易。OKUEX宣称“拥有独立的在线数字钱包服务器系统及离线冷钱包系统,为所有交易用户及代理商提供便捷、安全、有效的账户划转、结算等服务”。
上述招商人士称,OKUEX的盈利模式与之前的现货大宗商品交易所“完全一致”,该平台提供两种代理方式,一种是缴纳2万泰达币保证金后返还90%“头寸”,日结;第二种是不缴纳保证金,返还70%“头寸”,周结。
他所说的“头寸”,在现货行业中具有特殊含义,一般指的就是客户的投资本金。常见说法还有“红利”“吃头寸”等。在部分采用分散式柜台交易的现货交易所中,会员单位以做市商的身份充当所有投资人的交易对手,“本质上是会员与客户对赌,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一直以来,“吃头寸”是现货行业被人诟病最多的地方,同时也被认为是造成此轮清理整顿工作的源头。但由于来钱极快,“吃头寸”又是现货从业者最难以“割舍”的盈利模式。
无惧维权?
OKUEX拒绝所有法币作为交易结算单位,仅接受泰达币作为唯一的支付工具,甚至给各级代理的返佣头寸都以泰达币支付。上述招商人士透露,之所以这么安排,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技术使得资金流向无法被追溯,“警察是没办法去查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国内已有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案件的判例显示,部分法院裁定虚拟货币“不是有效价值货币”,客户需自行承担损失。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曾就一起围绕“蒂克币”的投资纠纷案进行了判决(案卷号:2017苏0115民初15868号)。2017年2月,原告薛某某向包某某支付人民币42720元,委托包某某男友曹某某投资购买蒂克币。2017年7月,曹某某向原告返还9975元,称该笔资金为投资收益,但之后再未返还任何收益。蒂克币交易平台无法登录后,薛某某将包某某告上法庭。
江宁法院援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文件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江宁法院裁定,原告与被告构成合同关系,但原告委托被告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蒂克币资金427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裁决,王德怡认为,该案件的起诉对象仅仅是受委托人,而非交易平台的控制人。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与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流,交易资金实际上最终流向于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交易价格容易被人为操控,因此平台实际经营者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从刑事角度上看,平台经营者仍然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尽管平台可能位于境外,但交易资金要从境内转出,在境内一定有代理机构。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的公安机关就有管辖权,因此在民事上仍然具备可诉性。”王德怡最后说。
灰色金融没有出路
灰色金融交易者的空间正在变得逼仄。
涉嫌违规展业的大宗商品、微盘、邮币卡、艺术品、外汇、“资产包”、场外期权、场外配资、外盘期货等无一不被切断支付端口。轻者停业整顿,重者身陷囹圄。事实上,除了伪装成电商的资产证券化平台、虚拟货币以及境外平台外,中国大陆几乎已没有灰色金融从业者的生存空间。而上述领域之所以尚能苟且,部分源于公安警力限制,部分则没有形成足以引起监管重视的规模。
犹记得,“回头看”工作伊始,各大招商群运作方以“返头寸”作为卖点,咨询者也张口先问“头寸”。交易规则是否相似,硬件门槛是否够低,头寸与佣金是否日返,保证金是否预缴?起初,平台尚能与代理就上述问题讨价还价,但很快就失去了议价能力。
整顿开始之后,灰色金融特殊的高利润亦显著下降,原本从其他行业吸引过来的从业者纷纷返回了本来的行业。笔者相识的某些业内人士现已从事技术工作,某大宗商品从业者卖起了保险。
而几乎每一个新“项目”上线招商,都会宣称自己“完全合规合法”,甚至要做“行业的颠覆者”。西南地区某大宗商品交易所、华北地区某文交所、华东地区某资产包平台莫不如是,而如今“眼见他楼塌了”。
漠视规则,心存侥幸,则是这个行业的第二大特点。尽管使用着相同的游戏规则,但从业者们总以为自己能通过“微调”一些事情改变命运,微调的对象无外乎是商品交割、交易对冲至国际市场,或消费返点补偿客户。旧“项目”消亡,被新“项目”视作开始,友商被捕,被视作商机接收代理,甚至“黑名单”“白名单”也成为不同平台攻击对手的资本。
留下来的人至今没有意识到,在一场雪崩面前,一个人跑得比另一个人快丝毫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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