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恶意“挖矿”案件作出二审裁定,11名被告人均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其中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据悉,该犯罪团伙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3200台以上,非法获利67万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熊某通过QQ、微信以及网站传播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GPU“挖矿”程序,以承诺支付佣金、分配收益的方式,指使、鼓动被告人姚某等8人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该“挖矿”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挖矿”以获取数字货币。该“挖矿”程序绑定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钱包地址,“挖矿”产生的数字货币由该公司兑换成人民币后向被告人周某分配收益,再由周某向熊某及下线姚某等人再分配收益。周某、熊某利用GPU“挖矿”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3200台以上,各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
2017年6月份开始,周某、熊某指使、鼓动褚某(已判刑)等人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GPU进行“挖矿”以获取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获利。同年7月3日,周某与刘某经商议,由刘某负责修改GPU“挖矿”程序,周某、熊某负责推广,以同样的方式,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控制他人的计算机GPU进行“挖矿”以获取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分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熊某、刘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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