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交易合同无效及返还

【基本案情】(2020)沪0105民初1416号

2018年6月30日,为推广沐尘电竞区块链项目(以下简称“MCTP项目”)的落地,结合上海中庚漫游城项目建设,三被告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原告推荐购买该MCTP项目发行的电子游戏币,并要求陈某支付以太币ETH的方式来购买该电子游戏币。

陈某自2018年8月2日开始,陆续通过人民币转账、区块链虚拟币支付等方式购买电子游戏币,其中人民币1,225,000元、以太币ETH4,564.7293个(约人民币450万元),沐尘公司向原告交付了其创设的电子游戏币共计102,741,678个。但罗某贤、沐尘公司向陈某承诺的中庚漫游城电竞场馆项目始终未能如期开业运营。鉴于罗某贤、沐尘公司未能履行其前期路演中的公开承诺,尽早使项目按时落地运营,致使陈某购买的电子游戏币完全无法使用失去价值,陈某遂要求退还其投入的以太币ETH。

经催讨,双方多次协商,被告尚欠人民币26万元、以太币ETH4,504个未予返还,遂涉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罗某贤、沐尘公司共同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260,000元;

2.被告罗某贤、沐尘公司共同向原告陈某返还以太币4,504个;

3.被告罗某贤、沐尘公司共同向原告陈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2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罗某贤、沐尘公司共同向原告陈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火币网2020年5月26日记载的以太币市场价格202美元/个×4,504个以太币作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封某贤就被告罗某贤及沐尘公司的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沪0105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被告上海沐尘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260,000元;

二、被告上海沐尘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以太币4,504个,如被告上海沐尘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能返还上述以太币,则应按照人民币1,600元/个标准向原告陈某支付折价款;

三、被告罗某贤就被告上海沐尘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在人民币904,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被告沐尘公司通过向社会广泛发售MCTP电子游戏币以获取以太币的行为,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规范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基于货币的强制性及法偿性,以及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功能,允许普通民事主体从事代币发行活动,显然将损害金融基本秩序,进而构成对社会经济秩序及不特定人群利益之侵害。故陈某与沐尘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合同效力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所涉以太币作为一般财产的属性并未被法律所否定,故原告享有返还请求权。被告沐尘公司组织开展非法融资活动,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原告参与非法融资活动,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双方就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涉案合同解除后,沐尘公司应当返还陈某人民币26万元、以太币4,504个。至于原告陈某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因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七部委上述《公告》规定,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故原、被告主张参照火币网的虚拟币交易价格进行折算,其后果是肯定了第三方对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的合法性,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基于当事人主张,结合陈某及沐尘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如沐尘公司不能返还以太币,则应按照1,600元/个标准向陈某折价补偿。

【律师评析】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在2017年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效力位阶及其无法作为否认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但代币发行行为构成对正常金融秩序及社会秩序的不当干扰,亦将最终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本案裁判认定涉案MCT电竞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合同的效力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公告》中明确将代币发行列为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同时明确了禁止代币平台、金融机构等开展相关的兑换交易、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对代币交易进行了全面规制。但该公告禁止的是虚拟货币以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而未否认其可作为一般财产受法律保护。

本案判决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并贯彻法律法规要求出发,认为虚拟货币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无法作为原物返还的标的,故应参照《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或现行法律法规对其一般财产属性的肯定评价,作为支持当事人返还虚拟币请求的依据。因虚拟货币不能视为一般种类物,故判令强制返还可能面对无法履行的困境,因此将折价补偿作为替代履行方案。本案的裁判思路值得借鉴和嘉许。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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