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册丨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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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申请执行施某某

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关键词

虚拟财产 / 比特币 / 返还交付 / 折价赔偿

裁判要旨

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时,执行法院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并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考量,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若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案例解读

钱政骁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曾获上海市公务员系统嘉奖,撰写的案例获评最高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施某某返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执行法院通过现有的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随后,执行法院通过传统查控,拟向其比特币开户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平台协助执行。但该平台注册在海外,故未查询到该平台有效的通讯地址。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被执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时,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协商。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主持双方进行执行和解。

裁判结果

裁判思路

附:案例全文

案例撰写人

钱政骁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某某返还一个比特币。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执行法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的情况。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未查询到该平台在中国境内有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协商。鉴于双方当事人有意和解,执行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和解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的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折价赔偿,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一个比特币。

第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元折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

第三,若被执行人届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在于一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二是施某如何返还比特币给程某,如不能返还交付,应如何处置。

比特币的法律认定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应贯彻审执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认定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处置。

其次,比特币如何返还交付。返还交付应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执行法院调查方式有:

1、网络查控系统;

2、传统调查,包含询问调查,发查询函,现场调查等。

目前网络查控系统仅能查询银行、汽车、证券等传统的财产,无法查询到比特币这类虚拟财产的情况。

另外,执行法院拟向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发现该交易平台系海外公司,无有效通讯地址。此时,传统调查显得尤为重要。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据此,可推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即物之交付请求权的规则执行。

适用该条时,法院应考虑财产是否是特定化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的特定化是指不可替代性,然比特币并不是不可替代,故产生两种执行方案,一是购买交付,二是折价赔偿。

结合当下我国金融政策,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流通,购买交付有损公共利益,并不妥当。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后,都表示愿意折价赔偿,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保障执行高效有序。

最后,折价赔偿标准应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如上文所述,目前比特币禁止交易流通,没有市场参考价。执行法院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即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前提下,由执行法院引导、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自主协商定价。

协商中,法院需注意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应明确议价规则,并做好特别告知,如执行风险及法律后果,法院对议价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等。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无法返还比特币,在征询双方意见后,以折价赔偿方式处理。折价赔偿中,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协商一致后,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原审判标的已灭失,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一致同意变更为金钱给付,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起诉。

案例评析

比特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加密数字货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比特币强制执行中法律适用模糊,执行处置结果不一,而这些正是执行实践中难点问题。

一、厘清比特币的法律的定位

比特币虽称“币”,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货币是指由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清偿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而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比特币,无法成为具有广泛性的支付手段。

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债权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无义务接受债务人以比特币进行的给付。因此,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无法成为真正的货币。


那如何对比特币进行法律认定?

(一)抽丝剥茧:多重学说下比特币的法律认定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认定,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想从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寻找到认定依据。

目前主流观点:

1、物权说,认为比特币是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无形物;

2、债权说,从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出发,认为其是网络用户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

3、知识产权说,认为比特币是无形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

4、新型财产说,认为比特币的独特性足以让其成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

上述学说都只从比特币的某一方面进行分析,并不全面。如物权说,民法通说的“物”指的是有体物,不包括无体物,而且我国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比特币不构成物权客体;其次,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比特币是通过矿工“挖矿”获得的,其依托“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上,并不存在一个中心兑付机构来承兑比特币,所以它不是债权;再者,比特币是通过计算机对一种特定加密算法的大量运算,并不是智力成果;最后,新型财产说需要对比特币的概念进行重构,然目前立法上未加以明确。

在多重学说的讨论之下,无法对比特币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故而从司法实践方面寻找答案。

(二)司法实践:比特币是网络虚拟财产

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概念。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例如,吴某与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某、布兰登•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陈某诉张某返还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需要购置、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耗电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其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具备价值性;其次,比特币的总量受算法的影响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其受法律保护,但未对其概念、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二、比特币执行的现实困境

司法实践中,标的物的返还交付分为当事人自行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前者不必赘述,后者是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法院通过司法强制力对标的物 “占有”后,转交申请执行人。鉴于比特币的特殊性,故有必要对其返还交付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比特币执行的现状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关于比特币民事强制执行裁判文书仅有6例,涉及北京4例,江苏1例,广东1例,其中比特币为执行标的的北京4例,另外2例将比特币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

从文书上看,比特币执行主要面临两大困境,一方面如何获取比特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如何对比特币进行司法控制。

(二)比特币执行困境的表现

1、比特币信息的获取

执行法院获取标的物信息有两种途径,一是网络查控系统;二是传统调查。

网络查控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人行、各相关部委签订备忘录,开通联网系统,目前可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但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

而传统调查受财产线索不明确,如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系海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通讯地址,及国家间司法协助政策、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行规则迥异的影响,执行法院很难在调查取证方面有所建树。

2、比特币的司法控制

如何司法控制比特币?比特币是存放在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钱包中,比特币钱包会产生无数个钱包地址,每个地址都可以存入或支付比特币。

同时,平台自动生成对应秘钥对,包含一组“私匙”和“公匙”。每个比特币地址都对应一把“私钥”,若想使用钱包里的比特币就要用“私钥”进行签名,称为数据加密。“私钥”是随机产生的,经特定算法得到“公钥”,“公钥”经加密得到比特币地址,过程单向不可逆。

所有者通过“私匙”来支配、处分其比特币,可见“私钥”是司法控制比特币的关键。“私钥”可存储于网络环境下(如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可存于非网络环境下(如写在笔记本上)。

理论上,执行法院可通过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协助执行通知和搜查被执行人住所对比特币采取控制。

但实际上,交易平台多为海外企业且在境内无经营地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第三人占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执行法院无法对比特币采取有效的司法强制措施。

三、比特币司法强制执行之路径探究

(一)比特币执行的法律依据

比特币强制执行中,应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本案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返还比特币,表现为财产返还,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法院责令其交付,拒不转交的,可强制执行。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若财物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即物之交付请求权法律规范。故对比特币强制执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

比特币返还交付时,首要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对法院采取的执行处置方案进行阐述。

1、直接返还交付

返还交付比特币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需注意的是,无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的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能返还说明的,均推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2、购买返还交付

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比特币转移至案外人,无法直接返还申请执行人。此时,法院可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处置,需注意财产特定化的情形。

所谓财产特定化,就是指财产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主观价值判断,如情感附加等;

2、客观实际标准,如孤品等。

比特币虽为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但并非不可替代。其判断标准并非绝对唯一,最终需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

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规定,种类物灭失的情况,可责令被执行人购买同种标的物后进行偿还。

我们认为此法不妥。“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虽不禁止持有比特币,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年)等文件明确我国全面禁止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

同时,基于善意文明理念的要求,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合理、适当且不超出必要限度的强制措施。若要求被执行人购买比特币来返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善意文明理念。

(三)比特币执行折价赔偿

1、意思自治原则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后,经双方同意,可折价赔偿。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再处分,本案中,比特币为第三人占有并已无法返还,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返还交付变更为金钱赔偿给付,系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应予以尊重。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诉讼。

2、折价赔偿机制的构建

司法实践中,折价赔偿方式有客观计价和主观议价。

一般情况下采用客观计价,它基于标的物公允价值,并结合财产受损时市场价格、取得财产时的价格及双方对赔偿金的主张等综合判断。

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年)文件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这意味着比特币无法采用客观计价,只能主观议价。


如何规范当事人议价呢?

①合法、合理性审查

法院需对双方议价结果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极端不合理的价格的情形。如当事人以比特币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作为赔偿金额,由于此类交易平台并不被我国认可,除双方一致同意外,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程序正当

法律虽未对议价程序作出强制规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议价程序的规定,且具备三个要素:

一是双方同意;

二是特别告知(包括执行风险告知及议价规则),注意特别告知需载明比特币的特殊性及合法、合理性审查原则;

三是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议价结果,未提交的,则议价结束。注意时间可双方协商,也可法院确定,一般三至五个工作日为宜,确保议价程序高效有序。

③公平兼顾损益相当原则

基于公平兼顾损益相当原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购买和出借比特币是同一天完成,且都与被执行人高度有关。

因此,一方提出以出借时的购买价84,000元作为赔偿金额,另一方表示认可,遂后双方就此达成执行和解。倘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执行法院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本是区块链技术的运用,然而却引发了金融乱象,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执行法院应立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才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4条、第495条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

案例撰写人:钱政骁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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