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且并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只通过网络交易。根据最新的价格,1比特币价值6万多元人民币。随着其价格的不断攀升,很多人加入到比特币的交易当中。
案情简介
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开办名为“比特儿网”的网站,网站性质为虚拟货币比特币交易平台。原告王某在比特儿网注册账号后,开始在该网站进行比特币交易。2015年2月14日,王某存放于比特儿网的21.7267比特币丢失。王某要求网站赔偿丢失的比特币,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只赔偿了王某2.1212比特币。王某认为,被告作为比特儿网的运营者与管理者,应当对其存放于该网站的比特币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保管义务,因此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19.6055比特币。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签订相关合同,且王某提交的证据均系打印件,无法提交证据原始载体。王某主张公司返还其19.6055比特币,但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涉案网站上有比特币减少及具体数额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新区法院法官曲劲松提醒,由于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也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者参与该类商品买卖需自担风险。另外,网络合同签署需谨慎,签署网络合同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对网络合同注意证据保存,可以采取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诉讼时可以采取证据公证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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