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飞鹏律师:挖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曾经Filecoin也被捧上过神坛,炙手可热,价格也从最高的238美元/枚,到最低的2.331美元/枚,而现在只有10美元/枚左右,这让无数怀揣财富幻想的善男信女,梦想破灭,魂断菲(儿)桥……

对于Filecoin的用户来讲,由于投资门槛和技术门槛的难度较大,挖矿更多是以“集群式”进行的,一方面,用户的投入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用户也很少只在一家“矿商”托管设备,鸡蛋(矿机)不放在一个篮子里,是很多Filecoin挖矿用户的普遍做法。

如果用三个字形容Filecoin用户画像,我认为最为贴切的当属——“高净值”!Filecoin挖矿,不仅单笔的投入金额较大,从大几十万至几千万不等,这与那些二三流挖矿,甚至手机挖矿明显不同,而且很多都是企业签约,企业付款,毫不夸张地说,几年前,都是大手笔的“买卖”,正如这些用户曾经的生意一样,也曾挥斥方遒,雄霸一方。

丁飞鹏律师办案途中

这几年,这些挖矿领域的新势力、高净值,由于币价一泻千里,加之他们的传统生意可能也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焦虑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一些用户开始活跃在各种群里,有时候也会看到其他用户实在扛不住而诉诸诉讼的,有时候也会看到其他用户诉讼成功拿到退款的,有时候也会看到其他用户诉讼失败铩羽而归的。

无论曾经Filecoin矿商和用户间的蜜月期如何甜蜜,很显然,现在一切都变了,矿商与用户的纠纷开始变得越来越多。根据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丁飞鹏律师团队代理的挖矿合同纠纷,我们认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涉及Filecoin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是否需要恢复原状?合同双方之间的过错如何分担?

结合大数据检索,我们概括总结为以下四种:

一、认为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一:(2022)皖0404民初2531号之一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案例二:(2022)浙10民终352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驳回陈宇翔的起诉, 与法相符,故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三:(2022)沪0110民初187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主张的矿机买卖合同系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有关部门清理整治事项,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丁飞鹏律师办案途中

二、认为买卖硬件设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一:(2023)沪0112民初1485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交易另一标的物挖矿机,系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所谓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财产属性,故双方就案涉挖矿机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二:(2022)沪0115民初1644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的设备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运算挖币生成虚拟货币Filecoin,具有财产属性,可以合法交易,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三:(2021)川0682民初3356号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标的物为“矿机”,属于较为特殊的商品,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将其明确列为禁止交易的物品,故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现应确认为合法有效。

案例四:(2021)沪0112民初1546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案涉矿机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五:(2021)沪01民终1162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确定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为BSN币和矿机。矿机是通过计算机运算生成所谓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具有财产属性,可以合法交易。

三、认为挖矿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违背绿色原则以及产生金融风险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案例一:(2022)湘0211民初1644号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提示虚拟货币及相关“挖矿”活动存在重大风险,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宣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优化产业结构的情况下,双方本应对此有警惕,但双方仍继续就购买“矿机”达成交易,对于出现目前情形,双方均有过错,由此引发的损失双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2022)川1621民初223号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明知“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SWARM 存储设备合作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例三:(2022)粤0106民初12756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例四:(2022)云0581民初3747号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不利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例五:(2021)京0101民初6309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合同无效,均有一定过错,相关后果由各方自担。

丁飞鹏律师办案途中

案例六:(2021)鲁1526民初2651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CHIA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被告进行P盘服务,目的在于参与奇亚币网络挖矿,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该活动涉及违背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引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杜某某要求宋某某、任某某返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七:(2021)皖0303民初5710号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购买、委托他人管理“矿机”,此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例八:(2020)京0105民初6975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认为双方均有过错,按照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022)沪0114民初2206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案件交易事实、交易惯例、主观过错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某某公司应就损失部分的80%承担责任,王某某应就损失部分的20%承担责任。

丁飞鹏律师办案途中

律师观点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一分为二,关于硬件设备和软件服务的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对于挖矿行为的效力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硬件设备买卖的合同,无论何时,均应当认定有效。硬件设备主要包括电脑处理器CPU、GPU、内存、硬盘、电源(很多都为AMD、英伟达和西部数据等全球知名企业的产品)和宽带、机柜、软件等,这些设备组装为电脑可以用于挖矿,也可以用于办公或家用,本质上是一种计算机产品,法律属性上属于商品,本身具有财产属性,企业或个人之间买卖或委托定制这些商品并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类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挖矿行为,以2021年9月3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在上述通知出台之前的挖矿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在上述通知之后约定的挖矿行为,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谨慎认定无效。

二、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2021年9月3日”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签署的合同有效,在此之后签署的合同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1年9月3日国家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在监管层面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加快存量挖矿项目有序退出。

2023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5条规定: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前,国家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因此在2021年9月3日之前当事人进行的矿机买卖、租赁、保管以及矿机运营管理、托管、技术开发等活动涉及的民事行为原则都是有效的;还没有履行部分因监管政策的出台导致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021年9月3日之后,当事人约定的矿机买卖、租赁、保管以及矿机运营管理、托管、技术开发等民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2021年9月3日”之前的硬件设备购买和组装合同、软件服务合同和挖矿合同,均应当认定有效;

2、“2021年9月3日”之后的硬件设备购买和组装合同和软件服务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而针对托管和挖矿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结合是否高能耗、高污染而确定,如果能耗不高的,也不能以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

三、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即使认定无效,也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谨慎恢复原状,按照公平原则,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损失。

2021年9月3日之前,确定合同有效是普遍的,而认定合同无效是例外;2021年9月3日之后,认定合同无效是普遍的,而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认定为无效,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法律后果,即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为时间节点划分过错程度:

(1)合同签署或挖矿行为发生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布前的,应当由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返还义务,但矿商应当允许用户拉走属于自己的硬件设备,拆卸和搬运硬件设备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约定不清的,拆卸费用由矿商承担,运费由用户承担;

(2)合同签署或挖矿行为发生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的,应当由双方按照比例分担责任,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一”,矿商响应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清退,但用户不同意清退的,则相关的后果和责任,应当由用户全部承担;

“情形二”,用户要求清退,但矿商拒不清退的,则矿商承担全部责任,但用户在矿商拒不清退后继续领取挖矿收益的,则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后续无效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情形三”,矿商和用户都不愿意清退而继续挖矿的,则无效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别承担。

丁飞鹏律师,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联合党支部书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特聘教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同时兼任江西省云智大数据产业研究院法律专家、武汉大学北京校友会法学分副秘书长和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理事等职务。业务方向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地下钱庄、外汇、矿机挖矿、跑分和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刑事辩护,矿机纠纷,加密货币投资者权益保护,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等,尤其擅长网络犯罪案件、跨境电信诈骗案件、非法经营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和开设赌场罪案件的刑事辩护、矿机纠纷和数字经济/数据合规规划。丁飞鹏律师就证券投资、区块链、加密资产、去中心化金融和元宇宙相关法律研究与实务问题多次接受新华社、中国证券报、中华网、澎拜新闻、证券日报、大河网、财经链新和新浪财经等权威媒体的采访。

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秉持“链接万物,通达天下“的愿景全力打造以区块链技术应用、AI与人工智能、互联网金融科技,外贸外汇、数字经济、数据合规、矿机纠纷、数字藏品、电信诈骗与网络赌博等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涉案资产(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银行卡冻结与解冻、行业经营主体与行为合规与重大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为特色的精品化、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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