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这个生意可以做
给他提供个生财之道”
投资虚拟币被骗70万
家住河南洛阳的小张,平日里做着饭店生意,却一直对金融投资感兴趣。小张在网上认识一位比特币行业的“专家”,自称是某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为某公司部门经理。
为了进一步学习金融投资的赚钱方式,小张在“专家”的介绍下进入到一个虚拟币网站,网站包含以太坊、莱特币、比特币等项目。在这个平台上,买家会直接把人民币充值到账号中,“专家”则负责建议他人买涨买跌。
“专家”表示,自己可以得到相关的机密信息,很容易赚钱,也想在离开公司前大赚一笔,但是自己作为内部人员不能亲自操作账户,想请小张帮忙。小张在操作过程中,眼见30万、100万的资金不断到账,且盈利不断,这让她越来越相信“专家”的赚钱能力。
在对方的劝说下,小张也开始变身买家,往账户充钱。小张先后投入了七八次,总计70万元。然而,对方却以公司风险控制、周年庆等理由,不让小张提现。直到对方把小张的微信拉入黑名单,小张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于是选择报案。
其中15万被“截胡”
在调查过程中,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警方发现,“专家”让小张把钱转入指定的两个账户之后,这笔资金就会被迅速拆解到多个银行账户。
在梳理过程中,警察注意到一笔152400元的款项。这笔钱在一天内,分三次打入到同一账户后,就没有被继续拆分,到了第二天,在福建省厦门市的两家银行被取走。
侦查员找到取款人陈某,以及雇陈某办卡的许某。原来,许某为上线周某办理银行卡,便于对方转账交易,而许某每办一张卡,都会得到2000元的提成。随后,许某又拉上老乡陈某办卡。
在周某被福建警方另案处理的情况下,陈某的银行卡上仍经常有大额资金的流动,许某和陈某便计划把钱“截胡”。最终,陈某分得5万,许某分得10万。
许某和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判决已经生效。
部分资金流入对公账户
在调查小张剩下的55万元资金走向时,警方查到了两个对公账户。对公账户,是指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或企业名称,作为银行开户名称的账户。警方调查发现,这两个对公账户所对应的公司注册地,涉嫌造假。
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赵某从朋友吴某那里听到了办卡挣钱的门路,就想利用职务之便发笔横财。
吴某到案后交代,自己了解到帮别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就可以赚钱,于是就想到赵某可以利用工作之便帮忙注册。之后,吴某每个月会给赵某大约1000元的收益。而吴某也有上线,每办理完一套账户会分得2000元左右的收益。
正是有了吴某等人的存在,小张另外的55万元,就蜻蜓点水般地在这些账户走了一趟,又走到了下一层。
截至目前,警方就本案查获的涉案银行卡达120余张,对公账户9个,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案件的侦查仍在继续。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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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还要提醒广大群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均为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还要受到严厉的金融惩戒。按照规定,一张卡涉案,开户人名下所有卡和业务,都可能被停止,且5年内不能开设新卡。另外,还会导致禁用手机支付的后果,并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甚至影响子女的就业、就学,对个人的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如果因出售银行卡而卷入案值较高或情节严重的案件,将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被“出卖”的账户》
记者 | 李伟
来源: 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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