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otc商家说不知情,为何法院只把“掩饰罪”改成“帮信罪”


前言

有一种“明知”,叫我觉得你知道,而且还可以有理有据的认定,那是什么呢?刑事案件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故意时,一般要求行为人是明知。在证据的认定上,行为人自己供述知道,有串通,有共谋等做有罪供述可以直接认定明知;如果行为人拒不认罪,不承认自己知道自己或他人是在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法律上仍然可以认定明知。记住,是要符合一定条件。

这里就不得不说到刑事诉讼中事实的“推定”了,由于主观故意需要探究当事人行为当时的真实主观想法或态度,在当事人自己不肯说出真相的情况下,一般会通过当时的关联行为来评价,以关联行为的常识,常情,常理来进行综合认定。

倒U虚拟币otc商家赚差价,检察院起诉

“掩饰罪”,法院认定构成“帮信罪”

【(2021)闽0802刑初224号】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A于广西北海市开始在火币网上买卖泰达币并从中赚取差价(通过比市场价低的价格买入,比市场价高的价格卖出),期间其使用的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

为非法牟利,被告人李A明知在火币网上交易虚拟币上的资金存在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在2019年7月份仍邀集被告人李某华参与虚拟货币买卖

经查,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A使用其本人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5440)进行虚拟币买卖获利,该卡流入资金总额1031925.21元、流出资金总额1034508.54元,其中在2019年6月6日被害人王某被骗的159000元中有4000元转入该卡内。

被告人李某华使用其本人及哥哥李某的银行卡、支付宝进行虚拟货币买卖,获利与被告人李A五五分成,期间支付宝、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被告人李A所使用过的李某的浦发银行卡(卡号为6217××××9754)在火币网上进行虚拟货币买卖,从2019年8月5日至10月18日,流入资金总额为596445.58元,流出资金总额为596444元,其中被害人黄某被骗的14000元经多次转账后全部流入该卡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A、李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李A的涉案金额为1628370.79元,被告人李某华的涉案金额为596445.58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准确,予以纠正。被告人李A、李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李A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被告人李A、李某华通过低于市场价买入、高于市场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虚拟币交易,明知银行卡多次、多张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仍不停变换银行卡继续进行虚拟币买卖,且部分被害人报案后查实被骗款项流入涉案银行卡,应当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李A辩称并不明知是犯罪所得,没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

关于帮信罪“明知”认定的法律分析

网络犯罪不同环节人员之间往往互不相识,没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刑法上的“明知”的认定,一般关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轻罪和重罪的认定

随着打击犯罪的需要,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以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关于帮信罪的“明知”。

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本案是otc典型反面教材,在案发前,其他公安机关告知李A做虚拟币交易会涉嫌帮犯罪分子洗钱,叫其不要做了,其停了一段时间,觉得没有什么门路可赚钱,后面就邀李某华一起开了工作室又开始做虚拟币交易。

对异常的倒卖虚拟币行为,不能笼统

认定掩饰罪

但是这个案件幸好在明知的认定上,没有认定是掩饰罪,主观明知的推定只认定其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法院就此打住,并没有无限扩大进行二次推定,“明知他人具体的犯罪所得”。

本文认为,在定性上,法院只认定帮信罪,而没有按公诉人起诉掩饰罪,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当事人买卖自己赚的钱,只是通过倒卖虚拟币赚差价,并不是收他人款帮忙掩饰或销赃等;

2.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推定明知不能无限推定,在推定明知他人网络犯罪后,不能再次客观归罪的直接推定明知他是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所得。

3.掩饰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加直接故意,而不是放任的间接故意,本案的当事人至多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然后放任而已,并不是掩饰罪中明知他实施电信诈骗罪的犯罪所得而主动帮助。

4.涉嫌犯罪的金额中,直接与犯罪关联的金额较少。

因此,法院在本案中的定性是正确的。总之,倒卖虚拟币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备注:以上的帮信罪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曾获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2020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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